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自然资源规划、计划等;
(三)有关自然资源统计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四)局及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有关情况说明及局机关政府采购情况;
(五)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时限;
(六)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审批依据、流程、要件、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挂牌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
(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九)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十)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一)局起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栏目信息。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索引号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局网站(网址:http://cz.dnr.gxzf.gov.cn/)或政务新媒体(“崇左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1-7836126;传真号码:0771-7836112 ;邮政编码:5322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身份证明材料,然后进行提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602室,邮编5322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局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分别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我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本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2.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5.属于本机关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6.已移送档案部门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7.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本机关主办处(室、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机关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起草延期答复告知书,交由主办处(室、局)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