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崇左市国土资源局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备注 |
崇左市国土资源局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一)占用基本农田:1.水田30元/平方米;2.旱地20元/平方米。(二)占用一般耕地:1.水田20元/平方米;2.旱地12元/平方米。 | 《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19〕254号);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用地项目免征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8号)第一、今后我区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 | 是 | |
土地登记费 | ||||||||
——土地权属调查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元/平方米;2.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元/平方米;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4.城镇居民0.3元/平方米。 |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第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 | 是 | ||
——变更权属调查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单位0.8元/平方米;2.个人1.6元/平方米;3.三资企业0.8元/平方米。 |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个人5元/证;2.单位10元/证;3.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10元/证。 | |||||
探矿权使用费 | 专项收入 | 探矿权人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 | 是 | |||
采矿权使用费 | 专项收入 | 采矿权人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 | 是 | |||
采矿权价款 | 专项收入 | 采矿权人 | 按成交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 | 是 |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 ||||||||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受让人 | 按成交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是 | 基金 | ||
——划拨土地收入 | 划拨单位 | 按划拨价 | ||||||
——违约金 | 受让人 | 按违约金额每日1‰ | ||||||
房屋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人 |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10.0元/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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