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崇左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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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备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一)占用基本农田:1.水田30元/平方米;2.旱地20元/平方米。(二)占用一般耕地:1.水田20元/平方米;2.旱地15元/平方米。 |
主席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7]54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物价局桂财建[2009]254号,桂财税[2016]38号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用地项目免征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8号)第一、今后我区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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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 |
专项收入 |
探矿权人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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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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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
专项收入 |
采矿权人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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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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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 |
专项收入 |
采矿权人 |
按成交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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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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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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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受让人 |
按成交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7]54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1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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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基金 |
——划拨土地收入 |
划拨单位 |
按划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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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
受让人 |
按违约金额每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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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受让人 |
2-1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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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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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人 |
80元/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一)企业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半情形。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因不动产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时,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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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人 |
550元/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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