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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吴圩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的公告

2020-03-25 17:25     来源: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胡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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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现就净空一体化图编制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关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和联络机制等公告如下:  

一、净空一体化图基本情况  

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共同划定机场服务程序保护区域,按照地市行政区域地界的范围进行分块管理。南宁吴圩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控制范围是以南宁吴圩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米。我市江州区和扶绥县部分行政区域位于南宁吴圩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控制范围。  

二、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和联络机制  

(一)使用管理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1.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扶绥县、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见崇左市净空分图),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抄送南宁机场公司。  

对于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物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江州区、扶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南宁机场公司。  

2.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江州区、扶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监管局意见。  

3.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扶绥县、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征求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报南宁机场公司,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设计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MV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二十五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4.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5.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导航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电磁环境及有源干扰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外征求监管局意见。  

6.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7.扶绥县、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二)维护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扶绥县、江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一体化图修编前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三)联络机制  

南宁市、崇左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民航广西监管局、南宁机场公司就净空一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崇左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指导扶绥县、江州区相关部门做好净空保护相关审批管理工作,并与民航广西监管局、南宁机场公司等各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内容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如净空一体化图有修编调整的,另行公告。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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