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号)及崇左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印发的《崇左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8月重点任务指标》的通知要求,从规划管理层面着力解决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规划管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电动自行车位应100%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地面交通联系应采用坡道方式出入,地上停车位不小于2.2平方米/个(2米*1.1米),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设计同步安装部分)与新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既有住宅小区改造要求
(一)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合理选址布局,宜在地面设置。停放车库(棚)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不应占用、堵塞原有的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妨碍消防车操作且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贴临设置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停放车库(棚)出入口、窗口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在实施前须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三)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雨棚和充电设施的,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涉及其他新增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免于或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四)既有住宅小区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在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的基础上,统筹区域停车需求,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优先保障行人步行通行功能,兼顾停车便利和城市空间美观。
三、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拟定辖区内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规划配建比标准。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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