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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书(扶自然资闲认〔2023〕3号)

2023-10-24 17:35     来源: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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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美媛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5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购买取得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199号B-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5月29日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号:(2020)扶绥县不动产权0006603号,发证面积45707.31 (折合68.56),用途:工业用地宗地四至为:东至道路、南靠你公司名下B-2地块,西靠我县99号苑”房地产项目用地,西至空地该宗地在201212月31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514212012B01199),受让人:广西金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 2013年2月28日之前开工,在2015年2月27日之前竣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宗地已办理不动产权变更(转让)登记,表明宗地已交付你公司,该宗地你公司最迟应在20215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35月30日之前竣工。

经实地勘测,目前上述宗地开发建设上述宗地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扶自然资闲调〔20233)。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宗地未动工开发已满两年)。且闲置是由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20231020

联系人:龙友香、李华艳联系电话:0771-7525990、0771-75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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