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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10 17:27

桂国土资办[2008]328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提高网上信息服务质量,牢固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规范的国土资源信息采集、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合法权利,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是广西国土资源厅通过因特网对外宣传广西国土资源信息的窗口,是广西国土资源厅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我区国土资源基本情况,增强全民国土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政务公开,发布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有关国土资源的公益性、基础性信息,为国土资源经济稳步运行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广西国土资源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按照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五条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由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建设与维护。网站主页栏目设置方案由信息中心与厅办公室及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商定。

第六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网站发布内容

第七条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国土资源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

第八条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可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的具体内容。在厅门户网站上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简介;

(二)厅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国土资源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土资源发展统计信息;

(七)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厅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国土资源非行政许可的事项(含确认、登记、备案)、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突发地质、海洋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地质、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予在门户网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国土资源信息。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反映我区国土资源情况、政务活动、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为了落实责任,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做如下分工:

(一)厅办公室:提供单位简介、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分工、厅领导讲话、重要政务活动、公告、通知、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 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提供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地勘管理的信息。

    (三)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提供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的信息。

    (四)海域管理处、海洋环境保护处:提供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

    (五)人事教育处:提供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人事教育管理栏目的信息。

    (六)规划科技处:提供国土资源规划栏目的信息。

(七)政策法规处:提供政策法规栏目的信息。

(八)地质环境处:提供地质环境栏目的信息。

(九)执法监察局:提供执法监察栏目的信息。

(十)机关党委:提供党建工作的相关信息。

(十一)纪检监察室:提供纪检监察的相关信息。

(十二)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查询和行政审批结果等信息。

(十三)厅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化建设栏目的信息。

(十四)厅宣传中心:提供国土资源新闻报道信息。

(十五)其他处(室):提供新闻、公告、会议报道、通知等信息。

(十六)地质学会、矿业协会:提供与学会或者协会有关的信息。

(十七)厅机关其他直属单位及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新闻、公告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编辑与发布

第十二条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进行审查。

对国土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采取“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采集员制度,各处室(单位)须明确一名信息采集员,统一收集、整理本处室拟发布的信息。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应包含经审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的信息稿件一般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交由信息中心统一上网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对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进行编辑排版,制作网页,经复查、校核无误后,才能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信息办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情况,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章 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网站栏目维护责任机制。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情况,明确维护责任。(详见第十条)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门户网站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信息中心调整相应的栏目。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新增的信息或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对已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改或清理。

第二十三条厅办公室负责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内容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评比,对在厅门户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内容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厅信息办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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