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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理制度

信访办理制度

2014-05-13 16:33     来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作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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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并扼要记录信访事项主要内容,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一般信访事项通常转到下一级国土资源局处理;对揭发控告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人员的信访事项,转纪检室或分管领导处理。

三、对急、重要信访事项,以原材料或摘报形式报分管领导后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相关处室办理。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地区的重要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五、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本级领导交办要求回复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后应书面上报结案材料。交办单位认为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逾期不报的,要督促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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