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2〕1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 矿种 | 基准价 | 单位 | 备注 |
1 | 锗 | 90 | 元/千克·金属 | |
2 | 铋 | 600 | 元/吨·金属 | |
3 | 自然硫 | 10 | 元/吨·硫 | |
4 | 硅灰石 | 3.5 | 元/吨·矿石 | |
5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2.5 | 元/吨·矿石 |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按照可采资源储量计算。
3.已许可或经审定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及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6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资源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5.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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