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2022-03-09 17:30     来源: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自然资发202211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33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矿种

基准价

单位

备注

1

90

/千克·金属


2

600

/·金属


3

自然硫

10

/·


4

硅灰石

3.5

/·矿石


5

水泥配料用砂岩

2.5

/·矿石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按照可采资源储量计算。

3.已许可或经审定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及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6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资源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5.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