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区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涉及告知承诺的,还应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暨信用承诺书;
2.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效的权利证明材料;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4.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确认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以及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6.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8.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或者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9.契税不征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等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10.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继承人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人带身份证到场就本次登记接受询问、核验身份证、拍照、签字按手印确认等。
(二)查验材料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并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2)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个人所有;
(8)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2.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应形成文字笔录,同时可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的方式取证,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3.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4.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主张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委托公证书;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查验或询问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核实相关情况,也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6.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受理。
7.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公告
不动产审核小组对收取的继承材料进行联审,对符合法定形式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四)受理
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审核、登簿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相关要求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继承查验窗口,负责接待咨询、解释政策、介绍办理流程及公告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等工作。
2.开展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录音录像室、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设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2人以上)对材料进行查验并开展调查、询问。
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试行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继承(受遗赠)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识,该不动产发生后续处分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告知受让人,提示风险,排除善意第三人。
5.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购买调查服务、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防范风险。
6.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人员对承诺书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导致登记错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因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本规则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亲属关系证明表(样式)
2.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样式)
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样式)
4.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样式)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样式)
附件1
亲属关系证明表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死亡日期 |
婚姻情况 |
备注 | |
法定继承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是否健在 |
死亡日期 |
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被继承人的父亲 |
|||||||
被继承人的母亲 |
|||||||
被继承人的配偶 |
|||||||
被继承人的子女 |
|||||||
填写说明:①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②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相关信息一栏请填“无”或划“/”。③本表格可填写或打印,填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声明内容:我与被继承人 的关系为 关系,因被继承人于 年 月 日因 死亡,生前留下坐落于: 房屋一套,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为: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我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现郑重声明:我自愿放弃上述不动产权的继承权。
我自愿承担由以上声明的内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崇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 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询问表(继承/遗赠) | |||
询问人: |
询问时间: | ||
序号 |
询问事项 |
询问结果 | |
一 |
你(们)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
是□ 否□ | |
二 |
你(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为: |
完全□ 限制□ 无□ | |
三 |
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你(们)本人或代理人自愿签署? |
是□ 否□ | |
四 |
你(们)申请登记的不动产 |
1.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是□ 否□ |
五 |
2.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
是□ 否□ | |
六 |
3.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状况? |
是□ 否□ | |
七 |
4.是否列入拆迁范围? |
是□ 否□ | |
八 |
5.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利? |
是□ 否□ | |
九 |
你(们)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是否属实? |
是□ 否□ | |
十 |
你(们)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
是□ 否□ | |
十一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
是□ 否□ | |
十二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
是□ 否□ | |
十三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
是□ 否□ | |
十四 |
你(们)申请继承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
是□ 否□ | |
十五 |
该不动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全部到场? |
是□ 否□ | |
十六 |
你(们)申请继承后的不动产权利共有情况? |
是□ 否□ | |
十七 |
你(们)对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 |
是□ 否□ | |
十八 |
你(们)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 |
□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附协议) | |
十九 |
其他询问事项: |
是□ 否□ | |
被询问人 |
我(们)已全面理解询问人的意思,保证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字: |
附件5
XXX继承XXX不动产权属公告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XXX继承XXX位于XXX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X年X月X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崇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崇左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方式:0771-7884508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放弃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崇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