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充分调动各级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崇左市每年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耕地保护及田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在乡村振兴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及资金上给予奖励激励。有关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每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县(市、区)乡镇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评价,确定年度激励对象。
第四条 崇左市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崇左市对于年度激励对象中排名前三的乡镇,各奖励1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获奖乡镇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若获奖乡镇年内没有建设项目报批计划的,经获奖乡镇同意,可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五条 崇左市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奖励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提请市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体系构建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盘活存量土地行动、违法用地整改以及撂荒耕地治理等耕地保护有关任务完成情况;
(五)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净流入、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进出平衡等耕地用途管制情况;
(六)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八)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查处情况;
(九)耕地开垦费使用和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创先争优情况;
(十二)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评定程序:
(一)组织评定乡镇拟激励名单。每年10月,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自治区对市级、市级对各县(市、区)、县级对乡镇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按各县(市、区)乡镇总数25%比例提出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乡镇候选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提出市级拟激励乡镇人民政府名单。
(二)确认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每年10月底,市级拟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名单经评定后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直接取消当年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
(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四)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方面引发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没有完成自治区及市下达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任务的;
(六)因补充耕地项目核查、新增耕地核定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的结果和名额分配情况,对获得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每个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30万元—50万元,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获得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支持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村级激励对象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评定。
第十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包含下列项目:
(一)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
(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三)耕地质量建设;
(四)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标志更新更换;
(五)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等;
(六)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委干部、网格员(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误工及巡查补贴;
(七)其他耕地保护以及田长制日常工作经费。
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日常支出、偿还债务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等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 乡镇激励对象由市级根据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田长制考核、土地卫片执法监督等,由市田长办各成员单位讨论确定激励各县(市、区)具体乡镇名额分配。按照各县(市、区)上报乡镇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激励资金优先向耕地保护成效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乡镇倾斜。对未按要求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结合当年耕地保护工作重点,在每年6月底前制定考核评分标准和细则。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本地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具体评价体系和推选办法,规范有序开展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推荐和激励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激励的乡镇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乡镇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下达绩效目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