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2日
关于积极做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扩大有效投资决策部署,聚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支撑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将已确定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工程布置方案基本确定的项目,应带精准位置上图;处于线位规划、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阶段,暂时无法明确精准位置的项目,可示意位置上图落位。
(二)明确过渡期规划审查依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已报国务院审批的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已报自治区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对于以示意性上图或列清单的方式纳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应在用地报批前更新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整合优化前置技术审查
(三)联合开展选址选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主动邀请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选线工作,依据“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空间管控要求,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核实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点对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进行评价分析,提出选址选线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的选址选线意见,科学比选确定最优选址选线方案,作为申报用地预审的用地范围。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项目用地规模和区位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化,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四)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单独选址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
(五)实施选址选线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将现行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等技术报告重要核心内容合并编制,同时对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性、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进行说明,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助力降低企业成本。对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次性组织选址选线综合论证并出具“多审合一”的论证意见。重新预审项目不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在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前提下,以加快用地前期工作为原则,综合考虑是否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论证内容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合并编制。
对建设超标准、无标准但不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项目,要按规定开展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还需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意见。
(六)强化用地靠前服务。推行用地申报“一次预告”,及时主动向建设单位一次预告项目用地相关信息和用地报批需办理的前期手续、要件资料、重要时间节点,指导和协助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对时间紧、任务重、推进难度较大的项目,各地要抽调骨干力量,组建要素保障专班,根据项目开工时间,倒排时间表,明确项目用地预审、可研、初设、社保、征地等前期工作任务要求,安排专人、一跟到底,切实提高用地保障效率。
三、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七)保障用地用林用矿合理需求。单独选址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用地计划指标申请由国家核销保障。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的,由自治区预留林地定额统筹保障,不足部分争取国家备用定额予以保障。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求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可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对项目周边砂石土资源保障不足,需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计划不受年度上报时间限制,各市可随时上报出让计划;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所在市、县(市、区)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剂增加指标。
(八)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将耕地占补费用足额纳入项目概算。应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方式自行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确实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占补费用。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市县在库补充耕地指标不足或无法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予以保障。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诺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可一并申请,也可以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申请。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出具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函,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年,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九)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县域范围内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采取有偿方式进行跨市域补划。
(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提下,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一体化。鼓励推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地技术和模式,可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实行立体开发的土地整体出让供应。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升级改造建设,优先并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及设施,优化功能,完善配套设施。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十一)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纳入《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用地,可依法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须同步办理先行用林审批手续。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十二)允许分期分段报批用地。项目可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报国务院批准的线性工程,可按设区市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线性工程,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分期分段报批用地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依据项目整体用地规模的审批权限确定。
(十三)推行用地用林协同审批。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板,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开展用地用林协同审批。建立用地用林要素保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确保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年内建设用地能够报批项目的林地指标优先保障,实现用地用林指标协同配置。在用地报批阶段,对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在用地报批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前完成使用林地许可即可。
(十四)规范“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报批。“三改”用地是指项目建设引起的改沟、改渠、改路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其中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结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对农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可以随项目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其中,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改”用地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十五)优化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五、强化工作协同联动
(十六)深化协调联动机制。深入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三方联动”保障机制,提前谋划并合理制定年度保障项目清单,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协同联动,厘清并压实用地保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用地前期工作及审批中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加快推动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及审批。
(十七)合理确定开工时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严格基建程序,强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依据,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用地报批周期,合理确定项目开工时间,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办理用地用林用矿手续,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十八)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会商,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选线与用地用林的协同性。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建设单位要确保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符合用地预审批复要求,未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求的,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不能开工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和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保障项目合理用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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