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管理,优化住宅品质,根据《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崇左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崇建字〔2024〕18号)的要求,结合2019年12月26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崇左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构板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结构板。
(二)因建筑结构需要,可在户与户之间合理设置结构连板,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结构板的板宽应≤2.8m,水平投影总面积应≤15㎡,该结构板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不计入容积率的结构板,设计单位须出具结构设置必要性说明;建设单位须出具承诺该部分结构板今后不改为其他用途的承诺书。
二、关于设备平台的补充规定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外部设备的设备平台不得超过2个(不含房间单独设置的飘板),设备平台不可设置在阳台外侧,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详图。设备平台的进深应≤1.8m,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阳台的补充规定
(一)阳台进深应≤2.8m,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15㎡。沿街建筑采用玻璃封闭处理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二)设置不计容的绿化阳台满足如下要求:三面开敞并采用通透式栏杆;绿化覆土深度≥0.6米;绿化覆土部分的结构板底面低于楼板面≥0.4米,外侧顶面结合相关规范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且覆土绿化面积≥阳台面积的80%。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绿化阳台,其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容积率。
四、关于住宅户型设计规定
鼓励住宅产品多样化设计,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可采用复式设计,当住宅户内挑空空间层高不大于两个自然层且≤7.2米时,所有挑空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该户单层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最大值的30%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该挑空空间按单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层高>7.2米的部分,按2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并以每3米为单位累进增加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上述住宅的阳台、设备平台和结构板不计容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应≤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30%。
五、关于住宅空中庭院设计规定
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实践,鼓励利用挑高、错层、外挑式的大阳台集中打造户内空中庭院,建设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增加居家活动空间多样性,丰富城市建筑景观,推动住宅产品更新迭代。
(一)项目要求
1.住宅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应大于120平方米,且设计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
2.空中庭院住宅的首层住房之下楼层除必要的楼电梯间、门厅和消防控制室外,应整体架空,架空层层高应≥3.6米,作为休闲、健身、娱乐、绿化等公共空间使用。
(二)户内空中庭院设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空中庭院空间高度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
2.住宅阳台及户内空中庭院水平投影面积应≤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40%。
3.户内空中庭院出挑宽度应≥2.4米且≤6米。
4.空中庭院栏杆安全高度应结合绿化具体布置设计,不应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最低安全高度要求,并兼顾城市景观要求。
5.空中庭院上方为邻户外窗时,且应设置防坠落和视线遮蔽措施,考虑整体美观效果。空中庭院下方有出入口或人员活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6.户内空中庭院种植形式宜高、中、低搭配,提倡采用绿植墙、悬挂、吊篮等多种垂直、立体绿化形式,增强外观效果。
(三)支持政策
1.户内空中庭院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登记面积,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容积率。
2.空中庭院住宅建筑间距和退用地红线按空中庭院建筑最外边缘控制。
3.日照分析时应建模,当空中庭院住宅建筑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空中庭院的最外边缘;当空中庭院住宅建筑为被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
4.空中庭院住宅建筑面宽控制只计算到外墙面。
(四)保障措施
空中庭院建筑作为新型住宅建筑形式,鼓励在崇左市中心城区开展试点先行。按照《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景观绿化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作为建筑附属绿化工程纳入建筑主体的审批流程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其建筑载体一并进行验收核实。
六、关于房地产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为保交房,在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后续建设的前提下,可给予已竣工的单体建筑进行规划核实。
本补充规定自2024年11月11日起实施(为了保持项目审批的延续性,2024年11月11日之前已经通过我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仍按照《崇左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凡超过2024年11月11日前未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需按补充规定进行设计),解释权属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