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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03-26 15:30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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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0〕13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在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有关职责衔接和工作移交。机构改革后,原林业主管部门已经整合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协作有序的机构职能体系;仍然单独设置林业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接,协调各地党委、政府做好“三定”方案调整,落实人员划转,明晰部门职责,为依法行政、依规履职提供保障。

二、加快完成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

历史形成的林权登记档案是不动产权属来源的真实记录,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定基础。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林权档案清理,在查缺补漏的基础上,对已经将林权证发放给权利人和已缮证未发放至权利人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要使每一宗林权的权属来源、申请书、公示(告)材料、审批表、登记簿、图件等核心内容完整和属性关联一致,做到地块权属清晰、面积准确、四至清楚、空间位置明确。对有登记信息无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后移交;对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林业部门要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档案材料一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移交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要进行审核把关,做好相应档案材料的分类、入库等工作。各地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登记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的原则,认真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确保林权登记准确无误。审核过程中,对原始资料不全或不满足登记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充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林业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在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尚未完成移交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受理一宗就从林业主管部门调取该宗相关资料的方式办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未对林权登记原始资料进行核对,不得直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对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抵押登记。

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完成或者原林权登记成果存在错误、数据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展或补充权籍调查的,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请政府解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单位,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开展。申请人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提供中介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方便申请人开展权籍调查。

四、优化登记流程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立足已有基础,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受理;进一步梳理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要根据依申请登记办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申请表、材料清单、申请报告样本格式等一次性告知材料和办事指南。对前期行业管理中已产生的测量成果,经审核符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要继续沿用,不得重复测量。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林权审批监管等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五、加快推进数据整合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参照开展房地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有关要求,对林权类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形成林权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电子档案成果,并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应根据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和登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加快数据整合和汇交,争取在2021年底基本完成。

六、其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不得因资料移交、数据整合或人员划转不到位而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履行。

(二)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强向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和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整合等所需经费按进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根据职能调整的实际,整合、划转熟悉林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业务的人员,充实登记机构人员数量,充实自然资源部门的调处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人岗相适,以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快登记系统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标准高、功能实的要求,加快登记系统的完善,将林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对林权登记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并做好运行、维护、备份、保密、安全、培训等工作,确保系统持续、平稳、高效运转,促进林权登记工作信息化的提升。

附件:

1.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要求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要求

为协同做好林权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区范围内的全面实施,现就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查、移交的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全面覆盖。尊重我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不够扎实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开展林权登记档案资料清查和移交工作。清查和移交包括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避免出现群众手中留存有部分档案资料复印件,而登记部门却查询不到的情况。

(二)坚持分类清查、逐宗移交。以村(场)为单位,以宗地为单元,逐宗整理,分类清查,理清登记信息正确和有误两类林权登记档案,按照清单式分类逐宗移交,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坚持统筹推进、密切配合。林权档案资料清查和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清查一批移交一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全面开展林权登记档案清查

2020年8月底前,林业主管部门要完成对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的全面清查。林权登记档案资料按载体的不同,分为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纸质档案资料清查范围。

1.综合档案资料。办理林权登记过程中的村(组)林改方案、村民表决记录以及表决确认书、会议签到册、公示材料、村民小组法人身份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簿(台账)、村(场)宗地分布图、用于宗地勘界现场勘察图、林木现场勘界表、林权证发放登记册等各种综合性资料。

2.宗地档案资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权源证明文件:主要有林业“三定”以来人民政府发放的林权证、自留山证、当事人双方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林权证复印件;

(5)异议调查处理材料。

3.林权抵押登记档案资料。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合同、抵押合同。

此外,还包括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抵押共有林权的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解押登记的林权抵押证明书等。

(二)电子档案资料清查范围。

电子档案资料清查包括各地集体林地确权发证系统、林权档案管理系统、全区林权档案信息联网管理系统、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

三、严格规范档案移交

2020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工作。

(一)纸质档案资料移交。严格林权档案移交手续,列表逐案签字确认。合理安排档案清查与移交的时间,分类分批移交。移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印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实后备注原因及原件存放处。对于已经发放了林权证的,以及已缮证未发放至权利人但查缺补漏阶段已核查确认为信息无误的,林业主管部门补充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后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已缮证未发放至权利人但核查确认为有误的林权证,林业主管部门清单式移交当前的档案资料,待后期农户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主动更正登记程序,重新开展权籍调查,按要求进行公告,依法予以更正。对于档案材料显示已发证(有复印件,或有打证记录、发证记录等),但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该农户实际没有领取或持有,又查找不到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定为遗失,移交遗失核定材料和当前档案资料,待后期农户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若原始资料不全或不满足登记要求的,组织开展补充调查,然后按程序更正登记或者补发。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负责协调档案部门全面移交至登记机构。

(二)电子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可全部整理完成后一次性移交。针对登记信息正确的宗地,林业主管部门列示移交清单,以便后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合数据。

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场所、人员、设备等,并将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以宗地为单位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建立电子检索,完整、准确、系统、科学的保管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及提供使用。

五、切实保障档案移交平稳实施

林权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工作量大,可能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各地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倒排时间表,明确职责,并根据工作进度预算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档案移交工作。各地档案移交和数据整合工作进展情况从202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以市为单位分别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试行) 

一、受理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按照不动产一体登记的要求,单独申请森林、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改变种植方式或土地流转后改变种植方式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受理,待国家明确意见后确定是否受理。

已经颁发林权证书的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应予受理。

二、登记的权利类型

以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中注明承包的具体方式。

以非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中注明“自留山”或“集体统一经营”。

国有单位经营管理属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中注明“国有土地”。

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以承包方式取得林权证书的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信息入库时,“权利类型代码”暂时分别按“99-2”“99-3”填写,权利类型暂按“其他权利”填写,并在登记簿附记中注明“林地经营权”)

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当事人申请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时,按以上要求予以规范。

三、申请要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包括承包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批准调解决定。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需提交不动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及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

因政策性退耕还林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交退耕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

4

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包括宗地图、权籍调查表、矢量成果等。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没有或者权籍调查资料不全的,开展补充调查(家庭承包的,由登记机构组织开展;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单位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开展)。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户口簿

原件

申请姓名、家庭成员变更时提供。

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包括市场监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坐落变更时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承包期限变化的合同

原件

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林地面积、范围发生变更的原因文件

原件

权利人因林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分割或合并承包林地导致林地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地面积、范围发生变更的原因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

林种发生变化的材料

原件

申请林种、主要树种变更时提供。(涉及林种变化需要林业部门审批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3.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双方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

互换协议

原件

互换时提供。

合并分立或作价入股协议

原件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作价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结婚证

原件

申请合并情形的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

原件

申请分割情形的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经公证的材料

原件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转让合同、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

原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或林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  。

5

发包方备案材料

原件


6

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权籍调查成果缺失、不完整的提交。

注:序号4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4.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原件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以共同共有林权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意见材料。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意见材料。

在已抵押的林权上再行设定林权抵押的,应提供顺位抵押知晓函。

4

发包方备案材料

原件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材料

5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

1.经营权首次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流转合同

原件


4

发包方备案材料

原件


5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2.经营权转移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经营权)。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双方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

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协议等

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5

承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原件

经营权再流转时提交,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登记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6

发包方备案材料

原件

家庭承包方式需要发包方备案

7

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界址界线发生变化的提交。

注:序号4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3.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原件


4

承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原件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材料(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的提交)

5

发包方备案材料

原件

6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三)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

4

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3)国有林地使用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约定期限变化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4)权利人因林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分割或合并导致林地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地面积、范围发生变更的原因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

(5)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3.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原件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书;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及公司章程;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因转让、互换等原因发生的转移登记,涉及面积、范围发生变化或原就缺失权籍调查成果的,提交按相关技术规程开展的权籍调查成果;

(5)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或林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  ,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

的意见。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4.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3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原件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以划拨国有林权抵押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及抵押权实现时同意以出让方式履行债务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意见材料。

在已抵押的林权上再行设定林权抵押的,应提供顺位抵押知晓函。

4

县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原件


5

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四)其他登记 。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按照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办理。代理人或委托人代为申请相关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四、审核要求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结合相关规划成果、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调查成果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承包方式申请人应为全部家庭成员。二是申请登记的客体,主要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三是权属来源及要求。权属来源应是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调解决定等资料;依法应向发包方备案合同是否备案,依法履行的公告是否开展。

办理首次登记业务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网站或市自然资源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林权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重叠的,应当正常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保障林权正常流转交易。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明“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建设用地”。新增林地的不动产登记应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和相关规划成果要求相衔接。

五、过渡期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其它规定

过渡期林地经营权登记采用填写纸质申请审批表,建立纸质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方式办理。待国家明确经营权登记规则和技术规范后,再依照国家规范由登记机构更正登记、完善登记手续,并转换为电子数据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一)申请审批表填写。

林地经营权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事由栏中的权利类型勾选“其他”并写明“林地经营权”,登记类型据实勾选“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原因栏写明“流转期限五年以上林地经营权”。备注栏注明“林地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起止年限。 

(二)林地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

林地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样例详见下表。

过渡期经营权(林权)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

代码

名称

××××××001001JE×××××

林地经营权宗地

××××××001001JE×××××L×××Y××××

林地经营权宗地内的森林、林木

××××××001001JE×××××Q×××Y××××

林地经营权宗地内的其他定着物

××××××001001JE×××××W×××Y××××

林地经营权宗地内无定着物

说明:001001为示范举例地籍区地籍子区编号,各地应根据宗地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据实编写。

(三)不动产登记簿填写。

采用现行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林权登记信息”页建立经营权纸质登记簿。按照前述扩展编码要求,填写林地经营权不动产单元号。发包方仍填写原发包方,即农民集体。附记中注明“林地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起止年限,属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的,注明“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转让方(承包权人)名称和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属经营权再流转的,注明“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再流转、转让方(承包人)名称和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经营权再转让方名称”;属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经营权的,注明“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农民集体名称”。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写。

证明权利或事项栏填写“林地经营权”,属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填写“抵押登记”。不动产单元号按照前述扩展编码要求,填写林地经营权不动产单元号。其他栏填写“林地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起止年限,属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的,填写“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发包方农民集体名称、转让方(承包权人)名称和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属经营权再流转的,填写“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权再流转、发包方农民集体名称、转让方(承包权人)名称和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单元编码、经营权再转让方名称”;属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经营权的,注明“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农民集体名称”。

(五)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区分情形。

原林权登记中按照林地使用权登记,而未区分出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各地登记时要注意加以区分。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的,按承包经营权办理登记;向本农民集体之外流转的,按林地经营权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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