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6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我区全面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后,为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业产业合理布局,促进耕地资源最优配置提供了支撑。但一些地方反映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在方案编制、确定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印发《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要求,全力助推我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落地落实落细,不断提高我区耕地保护管理水平。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各市、县(市、区)开展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以及组织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耕地流入流出范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要求、“进出平衡”工作的实施主体、经费来源、实施方式、调查认定、实施监管等。《实施细则》细化了我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耕地流入流出的范围和标准;二是确定了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的原则、年度内耕地流入流出总规模的确定依据、以及调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程序;三是明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实施方式可以是单一的耕地恢复,也可以纳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最终根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年度内耕地流入面积大于或等于流出面积的,即为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同时为保障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定了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实施细则》明确了三类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第一类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相应的实施主体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第二类是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耕地上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导致耕地流出的(不含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其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第三类是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流出的,原则上由农民个人负责补足,确实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兜底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耕地流入前所选取的拟流入耕地区域涉及林地(主要指林草部门纳入《森林法》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管理的林地,部分现状园也纳入此范畴)的,要取得相应管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实施细则》进一步压实实施主体的责任,支持农业产业合理有序发展,引导林果业上山上坡,不与粮争地,有利于在耕地“进出平衡”实践阶段,指导地方规范有序开展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从源头入手严格管控耕地流向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牢牢守住我区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后续下发的文件和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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