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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6-01-12 10:36     来源: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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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缩小并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范围,调整了土地征收程序,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进行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

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46条,经研究,采纳27条,综合采纳7条,不采纳12条。根据上述反馈的意见,对《意见(修订)》进行修改完善。

三、目的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区征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共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提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以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土地的,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经获批后方可实施征收。

(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包括4个阶段,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主要内容、发布地点、期限,以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二是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分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六步程序,并细化每个步骤具体要求。三是履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明确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四是推进征地批后实施,明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的主体。

(三)完善征地工作相关措施。提出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3条具体措施。

(四)保障措施。强调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征地各项工作监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涉及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六)《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

七、注意事项

(一)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一是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

(二)必须严格履行征地相关程序。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按照文件要求,履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在征地获批后要按照要求做好批后实施工作。

(三)必须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工作。各地在征地报批时,要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八、关键词诠释

成片开发: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的活动。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地块,但应尽量集中连片,不同成片开发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意见》规定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要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与初审工作,包括农户家庭人员情况、被征地面积、补贴对象名单等信息,作为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和办理参保手续的依据,有力推动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二)《意见》规定新征地项目在征地组卷报批前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征地报批时,要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有利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参保待遇,维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十、新旧政策差异

《意见》与桂政办发〔2021〕11 号存在的主要差异:

(一)明确“先保后征”工作要求。明确在征地报批时,要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不得报批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更加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权益。 

(二)细化成片开发有关程序。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需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土地征收,规范各地征收程序。

(三)规范有关文字表述。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

(四)严格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高、中风险时,不得批准征地;为低风险时,可以批准征地,但需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对征地要求更加严格、规范。

十一、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地工作程序共分4个阶段,其中开展征地前期工作阶段分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六步程序。

(二)强化征地报批前落实社保资金措施。规定在征地报批时各地要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未提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不得报批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解读人:蒋耘

联系电话:0771-538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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