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75号)、《崇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崇工审改〔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崇左市实际,现印发《崇左市本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崇左市本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
2.“多测合一”技术流程图
3.“多测合一”测绘协议空白样件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崇左市本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
崇左市本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75号)、《崇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崇工审改〔2021〕4号)等文件,结合崇左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思路,推行“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改革,提升测绘行业服务效率,显著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的梳理,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本方案所称的“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是指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所涉及的多项测绘业务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全程服务。“多测合一(联合测绘)”以下简称“多测合一”。
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将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所涉及的地形测绘、红线图、预审、勘测定界等4项测绘业务合并为勘测定界1项业务,提供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图、拐点坐标图和勘测定界图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2项事项的要求;
2、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划拨出让、工程规划定点业务环节所涉及的权属核实、建设用地红线图、划拨/出让图、定点平面图、拨地定桩、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6项测绘调查业务合并为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1项业务,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划拨/出让红线图、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等事项的要求。
(二)施工许可阶段:将规划验线、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环节所涉及的规划验线测绘、不动产预测绘等2项测绘业务合并为验线与预测绘1项业务,提供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房产面积测绘报告(预测绘)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满足规划验线以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2项事项的要求。
(三)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业务环节所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人防测绘、绿化绿地面积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等4项测绘业务合并为规划条件核实及不动产实测1项业务,提供竣工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图地图及平面图等)、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绿化绿地面积测量报告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满足规划条件核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4项事项的要求。
(四)各测绘业务完成时限:
1、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业务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测绘相关测绘调查业务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施工许可阶段,验线与预测绘相关测绘业务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及不动产实测相关测绘调查业务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崇左市本级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已实施部分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多测合一”范围。
四、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准入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市本级“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和信用监管、测绘成果数据监督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市本级统一的“多测合一”名录库,促成形成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加入“多测合一”名录库。
满足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多测合一”名录库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各项资质等级均需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需有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的测绘服务机构,以及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有专职技术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单位或法人在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来经自治区(省)级开展的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
(三)两年内未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作业、不履行测绘成果汇交、项目备案等法定义务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五、项目委托与承接
实施“多测合一”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双方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双方议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绘项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内容细项、计费标准及成果提交要求等;“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全市中介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同步推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在收件后按照委托约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提前联系建设单位,组织同步开展各项测绘作业。并按照相关测绘作业规程、数据标准进行内业处理,按时限要求经质量检查合格后出具满足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各类测绘成果。
(三)测绘成果报送。测绘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测绘成果完成质检后,应由注册测绘师或测绘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签字,并按照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入库归档。
(四)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多测合一”项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项目统一执行以下标准,并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测绘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水平及成果质量。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3)《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2017);
(4)《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5)《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7)《地籍测量规范》(CH5002-94);
(8)《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9)《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8);
(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4-2009);
(13)《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14)《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
(15)《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七、监督管理
(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多方纠纷的后果。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质量监管。
(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纳入自治区失信惩戒信用系统监管。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对核实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从“多测合一”名录库撤除,自撤除之日起,3年之内不予受理新的名录库纳入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2、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应其测绘活动情况材料的;
3、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5、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三)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各“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多测合一”所需的测绘资质条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自治区另有文件规定,则按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关联文件: